丧偶儿媳、丧偶女婿什么情形下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
关键词: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 丧偶 主要赡养义务 再婚
案例:贾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,因张某的母亲李某年老,夫妇俩商量后将其接来共同生活。2012年,张某因病去世,母亲李某受此刺激后一病不起,女婿贾某仍像过去一样悉心照料李某。贾某于2014年再婚,不久李某离世,贾某为其送终。此时,李某的弟弟前来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,其主张贾某只是女婿,且已经再婚,没有资格继承李某的遗产。
分析:根据法律规定,儿媳妇与公婆、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,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,但丧偶儿媳对公婆、丧偶女婿对岳父母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”,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,这种权利的行使与丧偶儿媳、女婿是否再婚无关。因此,贾某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前提下,李某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。
法律规定:
《继承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丧偶儿媳对公、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《继承法意见》第三十条规定,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,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,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。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
(1)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,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。
(2)为老人的日常生活提供帮助,如为老人做饭,打扫卫生,生病时进行护理等。
(3)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。如偶尔的看望、有限的劳务帮助等,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。
注意事项:
(1)不论丧偶儿媳、女婿是否再婚,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(2)丧偶儿媳、丧偶女婿依据本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,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。